活久见!消费者投诉后竟反被商家威胁“损害商业名誉”?丨案中观察
买了瑜伽课程
上了两节课后发现身体出现不适
感觉教学的老师也不太专业
这时候大家会怎么做?
那无疑是希望退课了
今天要说的詹女士也是这么做的
但过程中却受到了商家的“威胁”
这是怎么回事?
案情简介
……
消费者詹女士于前段时间报名了瑜伽课程,花费2999元办理了私教课程季卡。但上了2节课后,感到身体不适并且发现教学老师并不专业,因为本身性格腼腆,担心与经营者协商时相互推诿拖延,于是向闵行区消保委求助希望可以帮助退费。
处理情况
……
在了解到詹女士的担心后,我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经营者负责人章经理。但在沟通相关情况时,其没有第一时间思考解决方案,反而提出在接到我委电话前,从未收到过该客户的退费请求,这让他非常不解。
区消保委随即严正指出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,在发生消费纠纷时,消费者可以请求消保委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,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。
后续,章经理提出需要詹女士前往门店,答应第一时间给予处理。
但没想到的是,第二天詹女士来电告知经营者并未退款,还提出其投诉的行为对他们造成了商业名誉损害,将保留司法追究的权利。
詹女士希望我们可以进一步和经营者沟通,明确处理方案,并收回造成商誉损害的言辞。
最终在我委的协调下,经营者承诺落实退款事宜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。
投诉点评
……
本案中的经营者作为服务的提供方,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责任。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课后出现身体不适及时通知经营者,以及对教学老师的专业性提出质疑,并要求退款,实为要求解除合同。因身体以及教学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詹女士要求解除合同,经营者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相应事宜。
詹女士担心自己受到经营者的推诿向消保委进行投诉,其目的并非为了诋毁商家信誉,主观上无过错,客观上也未违反法律规定,并未侵犯本案中经营者的名誉权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、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五十九条,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
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
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詹女士作为消费者,对购买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质疑,要求消保委介入并申请退款,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利。经营者以消费者未先行与其沟通协商、直接投诉至消保委影响其商誉为由,向消费者横加指责、推脱不予处理,实为不恰当的处理方式。
区消保委鼓励经营者依法建立先行赔付、在线纠纷解决等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,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。也建议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时,先行与经营者沟通协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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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解决了
但商家的做法让小编意难平
本身其实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
相信双方在购买时也签订了合同
为什么差点闹到对薄公堂?
如果认为消费者的诉求与合同相悖
完全可以合理提出
这样做的目的难道是想吓退消费者?
小编不禁要问
你,在心虚什么?
(为保护消费者隐私,文内出现人名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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